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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保险新规:车险不能跨区域

发布日期:2015-07-28  来源:中新网  浏览次数:773

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 昨日(7月27日)下午,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,正式对外发布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。《办法》从经营条件、经营区域、信息披露、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。

  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注意到,尽管《办法》有条件地放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、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多个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,但占财产险主流的车险业务并不在该放开区域限制的范围内。

  此前,保监会已批复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——众安保险开展车险业务。

  对此,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,车险需要解决理赔服务的问题,在没有解决方案之前不允许跨区域经营。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,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,也可以开放这样的产品。

  近期或约谈部分理财险企

  《办法》显示,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,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: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、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;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、责任保险、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;能够独立、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、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;除《办法》列明的险种外,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。

  据介绍,今年1~5月,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,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亿元,占业务规模的5.7%,而理财险的规模大约有几百亿。

  事实上,寿险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,保费的最大来源是理财险;而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则多来自车险业务,但该《办法》并未放开理财险和车险跨区域经营。

  对此,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称,某些险种通过互联网没法实现全流程的服务,特别是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产品应有服务需求,为保护消费者利益,所以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。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演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,偏离了保险保障的本质,因此也没有放开这类业务的经营区域限制。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存在同质化,而很多保险公司在全国都开设了机构,虽然消费者在某地买不到某个公司的某一款产品,但可以在该区域其他保险公司买到相似的产品,所以这样的规定并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。

  对于理财险,袁序成表示,也注意到了近期部分公司特别突出地宣传其“高收益”保险产品,近期可能会约谈这些公司。他解释称,因为当时该《办法》还没有出台,该《办法》出台后要严格执行,如果发现有违反该《办法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。

  为何众安保险可经营车险?

  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留意到,虽然没有放开车险跨区经营,但《办法》出台前,保监会允许了众安保险经营车险业务。

  对此,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解释称,鉴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,完全基于网络,而有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要求很高,《办法》明确以外的产品,如果要经营的话(比如众安保险经营车险)是需要监管部门审批的。“车险是财产险公司的主流险种,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想做。车险发生保险事故概率很大而且频率高,这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要求很高。如果一家公司在一个区域内没有相应的分支机构,难以为后续的理赔服务提供相应的保障,在这个问题在没有解决方案之前,不允许跨区域经营。”刘峰表示,之所以允许众安保险经营车险业务,是基于众安保险找到了一个好的解决方案,其方案提出来跟平安财险进行合作,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来开展。

  此外,该《办法》不仅对保险公司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要求,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从事互联保险业务也提出了要求。该《办法》规定,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、承保、理赔、退保、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,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。

  刘峰表示,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活动当中的承保、理赔、投诉等保险经营活动,那么他就需要取得相应的保险经营许可,例如保险代理业务及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。

(编辑:马丽丽)
 
 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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