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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消法》时代 汽车消费者维权有利器

发布日期:2014-03-24  来源:中新网  作者:黄裕  浏览次数:524
      一谈起消费者维权,总会有一种心力交瘁的无力感,尤其是汽车消费者维权,从过往的堵门、拉横幅逐渐转变到网络病毒式维权,幸运者可以得到一个圆满结局,不幸者则是一直被架在不上不下的位置,苦不堪言。所幸的是,历经20年迎来首次大修的新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简称《新消法》)于今年3月15日正式落地,进一步赋予了汽车消费者与经销商以及厂商博弈的利器。  

举证责任由厂商承担

据《新消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、计算机、电视机、电冰箱、空调器、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,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,发生争议的,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。”

北京市律协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灿在2013年度搜狐汽车投诉报告会上表示,以往消费者的车辆出现问题向厂商投诉都需要自己举证,《新消法》的实施一改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直接将举证责任转嫁到了厂商的身上。

虽然投诉机制更加偏向消费者,但也有限制。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提醒说:“消费者购车前对于车辆的整体外观是否划伤,基本配置是否齐全等问题确认清楚之后,就不能以这些理由进行退换。如果车辆某些总成或者零部件在6个月期限内出现瑕疵,如漏油严重、发动机异响等情况,消费者就可以进行投诉,厂商承担举证责任。”

惩罚性赔偿金额成倍提高

除了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之外,对于汽车厂商更具威慑力的法律手段当属《新消法》的惩罚性赔偿机制。张德志表示,按《新消法》规定,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“退一赔一”提至“退一赔三”。按照徐灿估算,因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,造成死伤的案件,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元,上海将达到240万元。

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对此也表示,《汽车三包规定》中并未明确惩罚性赔偿问题,但《新消法》中有了。例如消费者购车时,经销商将展车或者物流过程中发生过小事故,事后修复的汽车商品销售给消费者,这就会按照《新消法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,消费者举证可以适用三倍赔偿的这种惩罚性措施。
 

 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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